沪交医研〔201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规范我院临床医师人才培养途径,完善医学学位教育构成,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提升临床医疗队伍素质和临床医疗工作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9〕36号),以及《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沪教委高〔2014〕39号)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沪交研〔2017〕89号)相关要求,结合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二条 申请人具硕士学位,且是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在职人员,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感,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热爱临床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能顺利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申请人尚需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之一:
(一)近5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影响因子≥3.0的学术论文1篇;
(二)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三)参加当年度上海交通大学组织的博士生“申请-考核制”招生,并取得复试资格。
同时:
学术学位博士申请人须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5年以上,并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专业学位博士申请人须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以上,且已获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或正在附属医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2010年前获聘为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者除外)。申请人拟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专业一致。
第三条 具备条件的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评价(加印密封);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最后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项目批准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考核制复试资格的申请者,将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统一核实其资格);
(六)两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1名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同时,专业学位博士申请人尚需提供:
1.主治医师或以上聘任证书复印件、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培证明;
2.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并且,所有复印件须经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盖章。
第四条 通过资格审查者,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第三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五条 专业理论水平的认定。
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须按照医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六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一)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是我院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且与其申请专业相符的博士生导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以在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2年以后进行。
(二)学位论文开题,采用会议形式。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专家组应由3-5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专家组成。
(三)学位论文撰写要求须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四)预答辩:按照医学院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要求组织。预答辩通过方可提交学位论文评审。
(五)学位论文评审:为进一步提高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评审分论文抽检和评阅评议两部分。
1.论文抽检,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沪交研〔2018〕6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2.论文评阅评议,要求2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六)论文答辩: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沪交医研〔2018〕1号),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名是博士生导师、3名是校外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根据建议修改论文,于半年后重新答辩;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专业学位博士申请人还需进行临床工作水平认定和外语水平认定。
(一)临床工作水平认定。申请人应在培养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6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正在附属医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人员须获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外语水平认定。申请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且申请学位时其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八条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且所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符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沪交医研〔2018〕1号),可向其所在培养单位递交学位申请,经所属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后,报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批通过者做出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6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的过程管理(导师选定、论文工作评价、论文答辩等),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培养要求和培养过程管理除有特别规定外均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从事学术活动时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按照《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沪交研〔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处置。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按照医学院相关规定建立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负责论文指导教师及学位论文课题计划审核,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在读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不超过2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及时交纳培养经费。收费标准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等学力学位申请收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医学院分院负责解释。